第 二 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一般會員 (二)相關會員 (三)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
其申請資格為:
一、一般會員: 凡具有國內、外牙醫師或醫師資格,曾參加經本會認可之口腔臨床植體訓練課程並獲證書,且從事口腔臨床植體醫療或研究,有會員兩人介紹者。
二、相關會員: 從事口腔臨床植體相關研究,有會員兩人介紹者。
三、贊助會員: 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四、名譽會員: 凡對口腔臨床植體學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會員兩人以上推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七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享有:
1. 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3. 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之權利。
二、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
1. 發言權。
2.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3. 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之權利。
第八條 一、本會一般會員及相關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大會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3.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 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履行本會決議案。
3. 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