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 甄審委員之資格:必須為本學會之專科醫師 ( 第一屆除外 ) ,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 於國內醫學中心、準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之口腔植體科、口腔顎面外科、牙周病科、口腔贗復科或一般牙科擔任該科專任主治醫師且實際從事口腔植體工作滿五年者。
( 二 ) 於本會認可之國內、外口腔植體科、口腔顎面外科、牙周病科、口腔贗復科、一般牙科接受口腔植體相關訓練課程二年以上,領有結業證明後,實際從事口腔植體工作滿五年者。
( 三 ) 實際從事口腔植體工作,成效卓越,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者。
( 四 ) 曾任本學會舉辦之演講及研習教學工作,經理監事會審查通者。
第 五 條 甄審委員選定辦法
( 一 ) 由本學會專科醫師推薦候選人,每二人可推薦一名候選人,不得重複推薦。若推薦人數未達應選之正選及候補名額時,應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提名補足之。
( 二 ) 候選人經本學會理監事審查通過合於第四條資格者,由口腔臨床植體專科醫師投票選聘十五名 (含當然委員),候補三名。
( 三 ) 理、監事符合甄審委員之資格者經投票選舉通過者,得為甄審委員。
第 六 條 甄審委員如不能履行或違反其職權時得自請辭,或由本學會專科醫師一人提議,五人附議後,由本學會各理監事及甄審委員會委員聯席會議一半以上人員出席,經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得免其職權,由候補甄審委員依序遞補。
第 七 條 本組織章程經大會通過後實施,如需修改,經由理、監事會訂定通過,並向大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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